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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1刑更4393号

罪犯胡宗好开设赌场罪赌博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6
公开日期
2019-06-29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开设赌场
当事人
胡宗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1刑更4393号罪犯胡宗好,男,汉族,1973年2月17日生,初中文化,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服刑。罪犯胡宗好,男,汉族,1973年2月17日生,初中文化,安徽省六安市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服刑。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9日作出(2017)皖1522刑初2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宗好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撤销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2014)六裕刑初字第00224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胡宗好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期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的缓刑部分。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已缴纳),违法所得四千元予以追缴(已退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胡宗好确有悔改表现,于2019年6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胡宗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胡宗好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9年2月获表扬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交款凭证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胡宗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其因缓刑考验期内再犯罪,综合该犯所犯罪行和犯罪具体情节,在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胡宗好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7年6月1日起至2019年7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袁开平

审判员  陈华琳

审判员  张小春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小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