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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05执452号

张奇与周朝晖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6
公开日期
2021-07-29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奇;周朝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沪0105执452号

申请执行人:张奇,女,1983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被执行人:周朝晖,男,1973年12月5日出生,住上海市青浦区。申请执行人张奇为与被执行人周朝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2018)沪0105民初1702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归还本金2,800,000元,支付利息60,000元,自2018年11月起以年利率8%的标准支付借款本金余款2,800,000元未清偿部分的逾期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018)沪0105民初17025号案件财产保全费5,000元,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18,12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工商、社保等进行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扣划到被执行人名下存款4,837.34元,已经发还申请执行人。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名下上海市青浦区盈贺路XXX弄XXX号XXX室房产委托评估。2019年6月18日,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本案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请求于法不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沪0105执57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青

审判员 朱佳伟

审判员 顾首明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邱 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