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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305民初2472号

2472济南万兴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徐州东兴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6
公开日期
2021-04-29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济南万兴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徐州东兴能源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305民初2472号

申请人:济南万兴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大桥镇大庄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焦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建中,男,1954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

被

申请人:徐州东兴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江庄镇龙山冶金集聚区北首

法定代表人:林孝光,该公司经理。申请人济南万兴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徐州东兴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济南万兴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徐州东兴能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济南万兴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贾汪支公司购买了350000元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徐州东兴能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2270元,由败诉方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蒋新建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杨 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