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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1126民初1369号

李文国、安徽鼎梁生物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6
公开日期
2021-07-23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文国;安徽鼎梁生物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1126民初1369号

申请人:李文国,男,1978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故城县。

被

申请人:安徽鼎梁生物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梁念喜,经理。 原告李文国与被告安徽鼎梁生物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李文国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鼎梁生物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名下账户13×××60存款25万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文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鼎梁生物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名下账户13×××60存款25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明海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春风 ——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