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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122执114号

张赛贞、张赛凤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6
公开日期
2021-01-29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赛贞;张赛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122执114号

申请执行人:张赛贞,女,1960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

委托代理人:陈俊和(系申请人儿子),男,197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

被执行人:张赛凤,女,1977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现在福建省女子监狱服刑。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赛贞与被执行人张赛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2018)闽0122民初398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本院已在另案中拍卖被执行人张赛凤名下的房产。为便于处置被执行人财产,切实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现本院已对关联的执行案件采取集中归口管理,今后将依照执行程序中的法律规定依法进行处置。为节约司法资源,提高执行效率,统筹协调关联案件的执行,本院决定将(2019)闽0122执114号执行案件归入(2018)闽0122执1736号执行一案中并案执行。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闽0122执11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何 晖

审判员 陈乐光

审判员 林善达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泽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