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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3126执150号

湖南古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断龙支行、滕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古丈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6
公开日期
2019-06-28
所属地区
湖南省古丈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湖南古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断龙支行;滕杰;鲁纪冰;宋开兴;熊军;彭南山;田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古丈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3126执150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古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断龙支行,住所地古丈县断龙乡喜其哈村。

法定代表人:罗向宇。

被执行人:滕杰,男,苗族,1977年11月28日出生,住吉首市。

被执行人:鲁纪冰,男,汉族,1970年10月20日出生,住吉首市。

被执行人:宋开兴,男,土家族,1979年3月22日出生,住保靖县。

被执行人:熊军,男,土家族,1972年9月11日出生,住吉首市。

被执行人:彭南山,男,土家族,1970年10月6日出生,住吉首市。

被执行人:田滇,男,土家族,1978年7月19日出生,住吉首市。 湖南古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断龙支行申请滕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古丈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湘3126民初3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湖南古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断龙支行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古丈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湘3126民初386号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向雪原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清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