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湘0204执525号

龙金华与汤倩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6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龙金华;汤倩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0204执525号 申请执行人龙金华,男,1989年9月28日,汉族,户籍地湖南省衡东县。 被执行人汤倩,女,199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 申请执行人龙金华与被执行人汤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5日作出的(2019)湘0204民初74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该判决书确认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2019年6月24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案件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19年6月2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019年6月24日,本院发起全国网络查控,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收益类保险、住房公积金等进行了查询(无财产)。 本院于2019年6月26日约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龙金华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19年6月26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汤倩适用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目前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提出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漫松

审判员  王 建

审判员  陈定波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易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