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0204执525号 申请执行人龙金华,男,1989年9月28日,汉族,户籍地湖南省衡东县。 被执行人汤倩,女,199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 申请执行人龙金华与被执行人汤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5日作出的(2019)湘0204民初74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该判决书确认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2019年6月24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案件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19年6月2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019年6月24日,本院发起全国网络查控,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收益类保险、住房公积金等进行了查询(无财产)。 本院于2019年6月26日约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龙金华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19年6月26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汤倩适用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目前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提出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漫松
审判员 王 建
审判员 陈定波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易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