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冀0522执434号 李金朵,女,汉族,1980年6月24日出生,住所地临城县,联系电话17733828111。 本院在执行申请李金朵罚金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本院延期执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中止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冀05刑终410号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冯超 来自:
李金朵罚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冀0522执434号 李金朵,女,汉族,1980年6月24日出生,住所地临城县,联系电话17733828111。 本院在执行申请李金朵罚金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本院延期执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中止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冀05刑终410号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冯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