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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522执434号

李金朵罚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6
公开日期
2021-03-26
所属地区
临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罚金
当事人
李金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冀0522执434号 李金朵,女,汉族,1980年6月24日出生,住所地临城县,联系电话17733828111。 本院在执行申请李金朵罚金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本院延期执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中止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冀05刑终410号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冯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