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7刑更312号罪犯刘田柱,男,1955年4月9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唐山市路**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北省张家口监狱服刑。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日作出(2015)张开刑初第17号刑事判决书,以刘田柱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民事赔偿318.48879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2018年1月25日本院作出(2018)冀07刑更106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执行机关张家口监狱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家口监狱认为,罪犯刘田柱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减刑以来,又获奖励新表扬3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1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故建议对罪犯刘田柱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认定的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登记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罪犯及干警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检察机关并出具了审查意见,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刘田柱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刘田柱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4年10月13日起至2020年11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敬民
审判员 牛 洁
审判员 刘馨宇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赵宏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