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辽民申3951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亮,男,1970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沈阳波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东陵区沈营大街28-31号302室。
法定代表人:李德起,该公司经理。再审申请人王亮因与被申请人沈阳波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波涛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辽01民终119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王亮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我与被申请人签合同前,其一直宣称自己是上海波涛装饰集团(沈阳分公司),涉嫌欺诈,造成再审申请人在签订合同时存在重大误解。原审判决对上述事实不予认定,显然是对事实认定的错误,由此得出的判决结论自然也是错误的。再审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二)(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王亮与波涛公司签订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印章处均为“沈阳波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波涛公司名称相符。且双方签订合同后,已开始实际履行。王亮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故原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王亮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郝志贤
审判员 王华迪
审判员 张广军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程洪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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