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沪0105执776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虹桥临空经济园区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王运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小凤,女,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江苏雅百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
法定代表人:唐继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国红,女,公司员工。申请执行人上海虹桥临空经济园区发展有限公司为与被执行人江苏雅百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据(2018)沪0105民初1300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返还上海市长宁区天山西路XXX号中山国际广场4幢(A楼)6层房屋,支付2017年11、12月上调部分租金30,668元,2018年1月1日起至实际返还房屋之日的租金及使用费3,359,933.86元(暂计至2019年1月15日),违约金806,826元,案件受理费10,461元,总计4,207,888.86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2019年6月24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案件的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请求于法不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沪0105执77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青
审判员 朱佳伟
审判员 顾首明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邱 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