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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827民初1860号之二

彭朋、陶永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6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山东省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彭朋;陶永聪;左玉红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827民初1860号之二

申请人:彭朋,男,1984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鱼台县。

被

申请人:陶永聪,男,1995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鱼台县。

被

申请人:左玉红,女,1969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鱼台县。申请人彭朋与被申请人陶永聪、左玉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7日作出(2019)鲁0827民初1860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陶永聪、左玉红的银行存款、财付通账号、微信账号、支付宝账号共计11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彭朋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陶永聪、左玉红银行存款、财付通账号、微信账号、支付宝账号共计11000元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彭朋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陶永聪、左玉红的银行存款、财付通账号、微信账号、支付宝账号共计11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天军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于 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