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181执38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曹春利被执行人湖南省郴州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鹏辉,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曹春利与被执行人湖南省郴州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31日作出(2018)湘0181民初553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执行。2019年1月14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湖南省郴州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湖南省郴州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报告了其财产情况。本院分别于2019年1月14日、2018年6月21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经查被执行人湖南省郴州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有车辆28辆,车牌号分别为湘LA19**、湘LA27**、湘LA27**、湘LA43**、湘L005**、湘L0LQ**、湘L0LQ**、湘L0LQ**、湘L0LQ**、湘L0LQ**、湘L0LQ**、湘L0LQ**、湘L0LQ**、湘L0LQ**、湘L0LQ**、湘LB24**、湘LB28**、湘LB28**、湘LB27**、湘LB28**、湘LA24**、湘LE73**、湘L0VP**、湘L244**、湘L0LQ**、湘L0LQ**、湘L0LQ**、湘L0LQ**,案件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湖南省郴州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有系列执行案件,本院另案对上述车辆进行了查封,但未实际控制车辆。2019年1月15日本院向浏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浏阳市自然资源局查询被执行人湖南省郴州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于2019年4月16日另案委托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向郴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湖南省郴州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湖南省郴州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湖南长浏高速公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工程款90394.6元。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6月20日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2019年6月26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于2019年6月26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截止2019年6月26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90394.6元,均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左 凯
审判员 潘 玲
审判员 刘二伦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焦 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