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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3行审61号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政府、余春明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6
公开日期
2021-02-05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当事人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政府;余春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豫13行审61号申请执行人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邓俊峰,任区长。委托代理人刘家铭,河南雷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余春明,男,汉族,1968年1月2日出生,住南阳市。申请执行人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政府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要求准予腾空并交付被申请人所有的、房产证号为宛市房权证字第**《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的强制执行申请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政府本案提交的申请强制执行材料存在缺漏,属于申请材料不齐全的情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五条,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征收拆迁案件中进一步严格规范司法行为积极推进“裁执分离”的通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政府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不予受理。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刘 琳

审判员 尹乐敬

审判员 冯兴民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朱立波

书记员高明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