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403执29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解广申,男,汉族,1953年12月1日出生,住商丘市,。
被执行人:商丘天龙药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6764888839N,住所地夏邑县产业集聚区工业东路**。
被执行人:商丘格林酒店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3596294598M,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归德路与珠江路交叉口。
被执行人:夏邑天良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夏邑县太平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79822754-5。本院执行解广申申请执行商丘天龙药业有限公司、商丘格林酒店有限公司、夏邑天良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8日作出(2016)豫1403民初3357号民事调解书,判决主要内容:
一、被告商丘天龙药业有限公司欠原告解广申借款500000元,于2016年12月5日偿还给原告解广申本金8000元、2017年3月5号还本金8000元、2017年5月还款25000元、2017年7月还款25000元、2017年9月还款29000元、2017年11月还款29000元、2018年1月还款38000元、2018年3月还款42000元、2018年5月还款42000元、2018年7月还款50000元、2018年9月还款50000元、2018年11月还款67000元、余下欠款于2018年12月30日之前全部还清本金;
二、自还清本金之日起,半年内还清全部利息,利息按月息1分计算,从2016年11月1日起至付清全部本金之日止;
三、被告商丘格林酒店有限公司、夏邑天良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对上述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于2019年2月1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于2019年2月1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019年2月15日、2019年4月16日、2019年5月5日、2019年6月3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分别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信息,经查询无银行存款和车辆登记信息。经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信息,被执行人夏邑县天良塑胶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商丘市夏邑县太平西开发区权证号2000890、权证号2000889两套房产,该房产均已查封,由于夏邑县天良塑胶有限公司名下房产设定抵押权,暂无法处置该房产。因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9年6月24日通过与申请执行人约谈,申请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403民初335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五年内,本院将每六个月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书强
审判员 李丹梅
审判员 谢时中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朱峻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