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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1322执保638号

(2019)湘1322执保638号申请人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与被申请人伍某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6
公开日期
2019-06-30
所属地区
湖南省新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伍某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1322执保638号申请人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谟放,该行董事长。被申请人伍某治,男,1964年4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化县。申请人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与被申请人伍某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伍某治银行存款人民币19197元及其他财产,申请人以其公司资产提供担保,并出具担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伍某治存款人民币共计19197元或查封、冻结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康 静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陶俊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