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282民初2383号
原告:即墨市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振华街**安居小区内东超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3215068626
法定代表人:朱先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林海、兰为刚,山东康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敏,女,1967年1月26日,汉族,住地址:青岛市即墨区。
原告即墨市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赵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经本院审理、审查,原告系即墨市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被告赵敏提供物业服务的是青岛新城市安居物业管理中心,原告即墨市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债权转让告知书不足以证明青岛新城市安居物业管理中心已将债权转让事项通知了被告赵敏,被告赵敏不认可青岛新城市安居物业管理中心已告知其债权转让的事实。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被告应当按照民诉法的规定是适格的原告,但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青岛新城市安居物业管理中心将债权转让后已告知被告赵敏,致使本院无法确认原告是否适格,应当依法驳回原告的本次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即墨市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8元,全部退还原告。本裁定为终审裁决。
审判员 王柏爱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蔺际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