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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627执恢128号之一

张振海、杨进忠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6
公开日期
2021-05-31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张振海;杨进忠;马大礼;李长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太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627执恢12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张振海,男性,1963年5月9日出生,412724196305096432,汉族,住太康县;

申请执行人:杨进忠,男性,1961年10月1日出生,412724196110010635,汉族,住太康县;

被执行人:马大礼,男性,1965年10月4日出生,412722196510045711,汉族,住西华县;

被执行人:李长领,男性,1970年7月9日出生,412724197007097490,汉族,住太康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太康县人民法院2018年10月29日生效的(2018)豫1627民初3188号判决,于2019年6月3日向被执行人马大礼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马大礼给付张振海、杨进忠人民币1870000元及利息。

本院查明马大礼有位于太康县××路西侧周口市涡河管理处家属楼1单元7楼东户、1单元8楼东户房产两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马大礼所有的马大礼有位于太康县迎宾路西侧周口市涡河管理处家属楼1单元7楼东户、1单元8楼东户房产两套。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紫祥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赵永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