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1129执20号
申请执行人:郑运海,男,1985年2月13日生,汉族,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住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徐佐华,男,1972年5月15日生,瑶族,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农民,住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郑运海与被执行人徐佐华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7月23日作出的(2018)湘1129民特13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徐佐华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郑运海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执行。2019年1月16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徐佐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并未履行。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向申请执行人郑运海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19年1月15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了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不动产、人民银行信息等情况,2019年1月22日通过传统查控等措施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华支公司、江华瑶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江华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徐佐华的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徐佐华位于永州市江华瑶族自治县××镇××旁有房产一栋(房权证号:江华县房权证沱江字第0××××**),因该房屋系集体土地使用权上的建筑,暂不宜处置。现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徐佐华限制高消费,2019年5月31日申请执行人郑运海与被执行人徐佐华达成和解,长期履行,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于2019年5月31日约谈申请执行人郑运海,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目前,申请执行人郑运海与被执行人徐佐华达成和解,长期履行,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郑运海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截止2019年6月26日,申请执行人郑运海与被执行人徐佐华达成和解,长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江波
审判员 李志杰
审判员 石燕娥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添明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