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1322执保643号申请人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谟放,该行董事长。被申请人邹某林,男,1972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化县。申请人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与被申请人邹某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邹某林银行存款人民币22453元及其他财产,申请人以其公司资产提供担保,并出具担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邹某林存款人民币共计22453元或查封、冻结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康 静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陶俊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