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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3427执76号

吴正祥、李明秀等与张树斌附带民事赔偿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宁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5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宁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吴正祥;李明秀;罗玉曼;罗玉涵;张树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宁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川3427执76号

申请执行人:吴正祥,男,1953年5月13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四川省宁南县。

申请执行人:李明秀,女,195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四川省宁南县。

申请执行人:罗玉曼,女,2008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宁南县。

申请执行人:罗玉涵,女,2013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宁南县。

被执行人:张树斌,男,198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四川省宁南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正祥、李明秀、罗玉曼、罗玉涵与被执行人张树斌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于2019年3月19日向被执行人张树斌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执行通知书送到之日起10日内支付案款30,000元。2019年6月25日双方达成分期付款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川3427执7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 燕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黄日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