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宁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川3427执76号
申请执行人:吴正祥,男,1953年5月13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四川省宁南县。
申请执行人:李明秀,女,195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四川省宁南县。
申请执行人:罗玉曼,女,2008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宁南县。
申请执行人:罗玉涵,女,2013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宁南县。
被执行人:张树斌,男,198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四川省宁南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正祥、李明秀、罗玉曼、罗玉涵与被执行人张树斌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于2019年3月19日向被执行人张树斌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执行通知书送到之日起10日内支付案款30,000元。2019年6月25日双方达成分期付款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川3427执7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 燕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黄日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