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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05执1445号

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5
公开日期
2021-08-06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会磊;史国庆;张怡倩;陈永明;包乃民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沪0105执1445号 申请执行人刘会磊与被执行人史国庆、张怡倩、陈永明、包乃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18)沪0105民初832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史国庆、张怡倩、陈永明、包乃民支付1,400,000元。 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对被执行人史国庆、张怡倩、陈永明、包乃民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并采取了相应的执行措施(详见工作清单): 时间执行内容 2019年3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史国庆、张怡倩、陈永明、包乃民发送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限期履行义务 2019年3月14日对被执行人史国庆、张怡倩、陈永明、包乃民银行、工商、车辆、证券、房产等财产状况进行第一次调查 2019年4月10日对被执行人史国庆、张怡倩、陈永明、包乃民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019年4月12日对被执行人史国庆、张怡倩、陈永明、包乃民银行、工商、车辆、证券、房产等财产状况进行第二次调查 2019年5月7日对被执行人史国庆、张怡倩、陈永明、包乃民银行、工商、车辆、证券、房产等财产状况进行第三次调查 2019年6月14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史国庆、张怡倩、陈永明名下房产,并扣划了被执行人史国庆银行存款4,750.23元,充抵本案执行费 2019年6月14日传唤被执行人史国庆、张怡倩、陈永明来院接受调查 2019年6月23日委托被执行人包乃民户籍地法院对其下落及财产进行必要调查 2019年6月24日通过上海法院12368诉讼服务平台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次执行过程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有关当事人应当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当严格依法执行,现已对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进行轮候查封,除此之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明确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无实际到位债权金额,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青

审判员 顾首明

审判员 俞惠琴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 鹏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