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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526执1179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唐县支行、郭安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5
公开日期
2019-06-28
所属地区
山东省高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唐县支行;郭安芹;柳泽国;柳玉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1526执1179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唐县支行。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官道街北路**。

负责人:杜朝宏,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郭安芹,女,汉族,1974年1月12日出生,住山东省高唐县。

被执行人:柳泽国,男,汉族,1975年3月10日出生,住山东省高唐县。

被执行人:柳玉安,男,197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唐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郭安芹、柳泽国、柳玉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唐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郭安芹、柳泽国、柳玉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该协议需要长期履行,本案应终结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鲁1526执117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林宏昌

审判员  张建华

审判员  韩保仁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 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