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1122执177号
申请执行人:袁从富,男。
被执行人:荆兆钦,男。
被执行人:岳中礼,男。申请执行人袁从富与被执行人荆兆钦、岳中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立案后五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传票、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于三日内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未报告财产、未履行义务。经到银行、房管、工商和车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无存款,无房产、有车辆已查封、工商登记信息,且被执行人案件较多,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使本案暂时无法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毛建德
审 判 员 公方红
人民陪审员 王冠峰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孙 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