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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591民初1848号

李跃国、王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5
公开日期
2021-07-19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跃国;王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591民初1848号

原告:李跃国。

被告:王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跃国诉被告王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5月23日立案。

原告李跃国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跃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889元、减半收取计7444.5元,由原告李跃国负担。

审判员  王建彩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韩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