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内0429民再5号再审
申请人:高明志,男,196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城县。再审
被
申请人:赤峰市宁城县大城子镇大梁东第二煤矿。住所地宁城县大城子镇大梁东村12组。
法定代表人:刘艳春,系矿长。再审
被
申请人:王誉立,男,199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城县.再审
被
申请人:徐国均,男,1952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宁城县大城子镇大梁东村7组。再审
被
申请人:赵新荣,男,196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宁城县大城子镇大梁东村4组。再审申请人高明志与再审被申请人赤峰市宁城县大城子镇大梁东第二煤矿、王誉立、徐国均、赵新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19年6月19日再审立案后,因原审卷宗被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走至今未退回,本案暂时无法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刘 杰
人民陪审员 杨旭锟
人民陪审员 杭桂花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冯旭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