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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302民初1784号

吴**与惠州动岚阳光健身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5
公开日期
2021-04-26
所属地区
广东省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吴**;惠州动岚阳光健身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1302民初1784号

原告:吴**,男,汉族,1989年9月6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被告:惠州动岚阳光健身有限公司,住所:惠州市江**小区菊花一路**盛世华府**楼**01—**。

法定代表人:胡博位。

原告吴**与被告惠州动岚阳光健身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6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向其送达传票,期限届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当事人诉辩意见原告起诉称,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被告停止履行义务,属违约,应当向原告退还年卡费用1088元。2018年5月19日,原告前往被告开办的健身房办理健身卡,购买了健身年卡一张,该健身年卡内容为:被告向原告提供健身房服务12个月,并额外赠送2个月,合计14个月。原告于当天支付了健身年卡费用1088元,并且激活了健身年卡进行使用。2019年1月2日,被告以公司举行年会为由,停止了健身房运营两天。2019年1月4日,原告前往健身房发现健身房仍然没开门。2019年1月9日,原告再次前往健身房,健身房同样没开。期间,被告未曾通过正式有效的方法通知原告闭关原因及时限。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该合同依法成立并且生效。因此,原告有向被告支付货款1088元的义务,原告巳经承担了该支付义务;被告有义务向原告提供14个月的健身房服务,该服务期限为2018年5月19日-2019年7月18日,现因被告无故停业,不再履行该义务,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应当向原告退还年卡费用。故原告依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健身年卡费用1088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惠州动岚阳光健身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出答辩。

本院查明的案件事实

经审理查明,2018年5月19日,原告前往被告开办的健身房办理健身卡,购买了健身年卡一张,该健身年卡内容为:被告向原告提供健身房服务12个月,并额外赠送2个月,合计14个月。原告于当天支付了健身年卡费用1088元并且激活了健身年卡进行使用。2019年1月1日,被告停止了健身房运营。以上事实有当事人主体身份信息、企业信息、转帐流水、健身房停业通知庭审笔录等为据,可以认定。裁判理由和结果

本院认为,被告开办了健身房,原告购买了被告提供的健身房服务,并购买了健身年卡,该服务期限为2018年5月19日-2019年7月18日共14个月,被告无故于2019年1月1日停业,不再履行健身房服务,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从2018年5月19日至2019年1月1日,原告已在被告处使用健身服务7.5个月,故此,应当扣除原告已使用的7.5个月费用共583元(即1088元×7.5月/14月=583元),余款505元(即1088元-583元=505元)被告依法应予以返还给原告。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不合理部分,本院予以驳回。被告经本院公告向其送达传票、期限届满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

判决如下:

一、被告惠州动岚阳光健身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吴**返还健身年卡费用505元。

二、驳回原告吴**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25元),由原告负担25元,被告负担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卢     耀

审  判  员 蓝  诗  祥

人民陪审员人 民陪审员刘雪明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徐浩光书

书记员温璐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