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482执恢42号
申请人:秦某某,男,1982年11月22日生,汉族,湖南省常宁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常宁市胜桥镇留田村**。
委托代理人:秦某某1,系申请人秦某某之父,1944年8月30日生,汉族,湖南省常宁市人,农民,住常宁市胜桥镇留田村**。
被执行人:刘某某,女,1981年2月5日生,汉族,湖南省常宁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常宁市洋泉镇新瓦村**。
申请人秦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申请人秦某某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常宁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湘0482执恢42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卫成
审 判 员 白伟军
审 判 员 贺传衡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李 巍
书 记 员 阳 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