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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482执恢42号

申请人秦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5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秦某某;刘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482执恢42号

申请人:秦某某,男,1982年11月22日生,汉族,湖南省常宁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常宁市胜桥镇留田村**。

委托代理人:秦某某1,系申请人秦某某之父,1944年8月30日生,汉族,湖南省常宁市人,农民,住常宁市胜桥镇留田村**。

被执行人:刘某某,女,1981年2月5日生,汉族,湖南省常宁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常宁市洋泉镇新瓦村**。

申请人秦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申请人秦某某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常宁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湘0482执恢42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卫成

审 判 员 白伟军

审 判 员 贺传衡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李 巍

书 记 员 阳 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