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鲁1481民初894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陵市支行与张洪荣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5
公开日期
2019-06-29
所属地区
山东省乐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陵市支行;张洪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鲁1481民初894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陵市支行,住址:乐陵市兴隆南大街**,

法定代表人:臧永春。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新光,男,1976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住乐陵市城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陵市支行清收中心清收员。

被告:张洪荣,男,1968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住乐陵市/div>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陵市支行诉被告张洪荣信用卡纠纷一案,本案于2019年3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6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新光到庭参加庭审,被告张洪荣经本院公告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陵市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贷款本金6900元,利息及费用1465.77元;2、诉讼费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6月21日,被告在原告处办理信用卡一张,卡号62×××46,截止到2019年2月25日拖欠本金利息及费用8365.77元,原告多次通过多种方式催收未果,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08条及有关规定,特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陵市支行为证明其主张,向法庭提交被告向原告申请信用卡和透支及违约情况证据三张,分别是:第一张是从2018年7月4日截止到2019年2月25日所欠总金额本金6900元,利息及费用1465.77元;第二张和第三张是被告信用卡消费及还款流水记录,证明被告张洪荣使用6900元和利息费用1465.77元。张洪荣因缺席没有答辩。

本院认为,被告张洪荣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陵市支行申请激活使用信用卡并透支了6900元,在透支后没有及时偿还其本金,为此产生利息1465.77元,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在被告缺席庭审没有质证的情况下,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给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证据确切,事实清楚,本院给予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张洪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所欠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陵市支行透支款6900元、利息1465.77元,共计8365.77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张洪荣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李之水

人民陪审员  郑丽红

人民陪审员  孙明燕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魏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