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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902民初2482号

董夏与韩雨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5
公开日期
2021-04-25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董夏;韩雨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902民初2482号

原告:董夏,女,汉族,1990年6月16日出生,住泰安市泰山区。

被告:韩雨桐,男,汉族,1993年11月3日出生,住北京市通州区。

原告董夏与被告韩雨桐民间借贷,本院于2019年4月28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夏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晓东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张振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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