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902民初2482号
原告:董夏,女,汉族,1990年6月16日出生,住泰安市泰山区。
被告:韩雨桐,男,汉族,1993年11月3日出生,住北京市通州区。
原告董夏与被告韩雨桐民间借贷,本院于2019年4月28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夏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晓东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张振锋
书记员黄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