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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722执342号

刘命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5
公开日期
2019-06-29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上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刘命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722执342号移送执行单位上蔡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刘命,男,1983年1月1日出生,住遂平县。关于刘命罚金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8)豫1722刑初921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令:刘命支付罚金五千元(罚金限判决执行之日起5日内交纳)。由于被告刘命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1.于2019年1月18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2.于2019年1月11日、2019年2月26日通过全国网络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不动产、工商总局、人行等财产信息,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存款信息。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的财产。3.于2019年3月11日经上蔡县房地产管理所、国土资源局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4.于2019年6月21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5.于2019年6月18日经驻马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上蔡县管理部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无住房公积金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耿贺年

审判员  张高顺

审判员  翟光波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任光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