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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9001执4647号

济源市同旭贸易有限公司、济源鹤济富源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5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济源市同旭贸易有限公司;济源鹤济富源煤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9001执4647号

申请人:济源市同旭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喜洋洋小区,组织机构代码:31748734-7。

法定代表人:王成生。

被执行人:济源鹤济富源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邵原镇葛山村,组织机构代码:55833337-3。

法定代表人:汤阳春。本院在执行济源市同旭贸易有限公司与济源鹤济富源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济源市鹤济富源煤业有限公司名下所有车牌号豫U×××**、豫U×××**车两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济源鹤济富源煤业有限公司名下所有车牌号豫U×××**、豫U×××**车两辆,期限为2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建忠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秉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