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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0426民初2441号

翁牛特旗阳光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宋国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5
公开日期
2021-05-12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翁牛特旗阳光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宋国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内0426民初2441号

原告:翁牛特旗阳光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

法定代表人:张瑞申,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宝慧,系公司职工。

被告:宋国文,男,汉族,居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原告翁牛特旗阳光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宋国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给付2013-2018年度物业费1724.00元,并支付滞纳金17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1月起,原告对被告居住的小区进行物业服务管理并与本院业主委员会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在合同内订立了物业服务管理的职责范围和收费标准,原告已按合同履行了职责,而被告迟迟不缴纳物业费用,严重影响了物业管理的运行。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特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本院于2019年6月13日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原告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 郭 林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倪可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