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7执12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州市支行,住所地:青州市范公亭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1869357858E。
法定代表人:岳佐军,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中杰,该单位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仲伟,该单位职工。
被执行人:山东永力起重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青州市海岱北路**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773156429J。
法定代表人:王来营,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永力重工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原山东永力重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寿,住所地:寿光市临港工业园渤海大道以南规划电厂路以西用代码:91370783591395357Y。
法定代表人:文继成,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永力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住所地:青州市海岱被路**用代码:91370700731704837R。
法定代表人:文继军,总经理。
被执行人:文继功,男,1962年8月30日生,汉族,住青州市。
被执行人:文继军,男,1965年9月30日生,汉族,住青州市。
被执行人:文继美,女,1949年4月11日生,汉族,住青州市。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鲁07民初27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州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山东永力起重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永力重工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永力钢构股份有限公司、文继功、文继军、文继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5100万及利息。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报告名下的财产均已被查封,现无财产履行义务。 2019年5月16日,本院通过网络查控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不动产、车辆、证券、工商登记等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019年6月24日,本院分别向寿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青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涉案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山东永力起重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永力重工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永力钢构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及相关机械设备已被抵押且被多家法院查封,其他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并限制其进行高消费活动。 2019年6月10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其案件执行情况后,其未能提供涉案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7)鲁07民初27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怀国
审判员 崔德志
审判员 孙光利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孙晓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