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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晋0105民初5338号

陈某与浙江大明建筑工程劳务承包有限公司、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5
公开日期
2021-03-22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某;浙江大明建筑工程劳务承包有限公司;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坤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晋0105民初5338号

原告:陈某,住所地太原市。

被告:浙江大明建筑工程劳务承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549210849。

法定代表人:刘某。

被告: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3142929050C。

法定代表人:卢某。

被告:山西坤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779571260H。

法定代表人:徐某。

原告陈某与被告浙江大明建筑工程劳务承包有限公司、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坤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31日立案。原告陈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贾敏 

二○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