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晋0105民初5338号
原告:陈某,住所地太原市。
被告:浙江大明建筑工程劳务承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549210849。
法定代表人:刘某。
被告: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3142929050C。
法定代表人:卢某。
被告:山西坤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779571260H。
法定代表人:徐某。
原告陈某与被告浙江大明建筑工程劳务承包有限公司、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坤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31日立案。原告陈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贾敏
二○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