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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522执640号

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俎店支行、王桂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5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山东省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俎店支行;王桂峰;莘县祥盛源油脂有限公司;尤改玲;王桂增;王春立;王德石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522执640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俎店支行。住所地:莘县俎店镇驻地。

负责人:陈海涛,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王桂峰,男,汉族,1961年1月10日出生,住莘县。

被执行人:莘县祥盛源油脂有限公司,住所地:莘县。

法定代表人:王桂峰,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尤改玲,女,汉族,1956年11月8日出生,系王桂峰之妻,住莘县。

被执行人:王桂增,男,汉族,1965年2月28日出生,住莘县。

被执行人:王春立,男,汉族,1980年8月10日出生,住莘县。

被执行人:王德石,男,汉族,1966年3月5日出生,住莘县。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各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申请执行人申报及本院采取在金融、房管、车管、工商等部门查询、财产调查等查控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云水

审判员  蔡木军

审判员  王子强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路 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