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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702民初2393号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分行与被告雷后启、金春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5
公开日期
2019-06-29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分行;雷后启;金春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湘0702民初2393号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分行。

主要

负责人:张先军,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杰,湖南中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雷后启。

被告:金春晴。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分行与被告雷后启、金春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分行(以下简称广发银行常德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雷后启、金春晴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发银行常德分行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雷后启偿还广发银行常德分行本息合计172268.80元(其中本金158544.36元、利息10335.80元、逾期罚息2820.58元、逾期复利568.06元,以上款项计算至2019年3月22日),至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等按合同约定另行计算;2.金春晴对雷后启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由雷后启、金春晴承担本案诉讼费。 雷后启、金春晴未答辩,也没有提交证据。 根据广发银行常德分行提交的《生意人卡(生意红)申请表》及相关资料、《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额度)》、《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单笔)》、《广发银行个人对账单》等证据,结合当事人的庭审陈述,

经审理查明,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2014年12月10日,雷后启向广发银行常德分行申请贷款,填写了广发银行《生意人卡(生意红)申请表》。该申请表的主要内容:若借款人未按约定期限还款,就逾期部分,从逾期之日起按照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偿还本息为止,并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贷款条款约定的贷款利率加收30%。第五条第29项(2)分项,借款人未按约定归还贷款本息或支付相关费用定义为违约事件;第五条第30项,如发生违约情形,借款人可宣布对雷后启发放的贷款提前到期,要求其立即清偿全部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广发银行常德分行向雷后启出具了《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额度)》、确定雷后启贷款授信额度为360000元,有效期间为5年的循环贷款,2014年12月19日起至2019年12月19日止,放款及还款账号为,还款日为每月7日,利率1.34%。同时《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单笔)》,核定给雷后启贷款金额360000元,单笔贷款期限为36个月,利率1.34%。雷后启在循环贷款额度内贷款19笔,2018年10月7日开始逾期,截止至2019年3月22日,雷后启已逾期达6期,16笔贷款逾期,欠贷款本息合计172268.80元,其中本金158544.36元、利息10335.80元、逾期罚息2820.58元、逾期复利568.06元。 另查明,雷后启与金春晴系夫妻关系。金春晴在雷后启申请贷款的手续上签字。

本院认为,本案属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雷后启与广发银行常德分行签订的《生意人卡(生意红)申请表》、《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额度)》、《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单笔)》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雷后启在循环贷款额度内贷款19笔,2018年10月7日开始逾期,截止至2019年3月22日,雷后启已逾期达6期,16笔贷款逾期,欠贷款本息合计172268.80元,已经构成双方约定的违约,广发银行常德分行依合同约定有权宣布发放的5年循环贷款提前到期,要求雷后启立即清偿全部贷款本息,并承担相关违约责任。金春晴在《生意人卡(生意红)申请表》上签字,贷款时与雷后启系夫妻关系,金春晴应当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综上,对广发银行常德分行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雷后启、金春晴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雷后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分行偿还贷款本金158544.36元、利息10335.80元、逾期罚息2820.58元、逾期复利568.06元,合计172268.80元,并从2019年3月22日起按合同约定标准支付利息、罚息及复利。 二、金春晴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753元,减半收取1876.50元,由雷后启、金春晴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曾宪元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 助理  吴宁辉 代理

书记员  刘文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