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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甘0725执624号

甘肃山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以刚、周晓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5
公开日期
2019-06-28
所属地区
甘肃省山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甘肃山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以刚;周晓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甘0725执624号

申请执行人:甘肃山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山丹县胜利街。

被执行人:王以刚,男,汉族,山丹县居民。

被执行人:周晓英,女,汉族,山丹县居民。 申请执行人甘肃山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以刚、周晓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7日作出的(2017)甘0725民初15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以刚、周晓英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甘肃山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19年2月28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电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执行文书。 2.2019年2月21日、4月28日、6月25日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支付宝、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19年2月22日本院向山丹县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反馈被执行人周晓英名下有位于山丹县仁爱小区2号楼1单元402室,本院已查封。 4.2019年3月7日,本院赴山丹县陈户镇周坑村寻找被执行人的下落。 5.2019年4月28日,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予以公布。 6.2019年6月14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甘肃山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告知了其本案的执行情况,甘肃山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并询问申请执行人能否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明确答复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91926.04元,已执行到位案款0元,未能执行到位案款191926.04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以及本院依法调取的询问笔录等证据在案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甘肃山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的权益依法应受法律保护,但权益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王以刚、刘晓英的履行能力。本案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足额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甘肃山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的本次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全部执结本案,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肖金玉

审判员  赵永明

审判员  张 琴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