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08执516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市瑞泰空调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轻纺服装服饰园区(西集镇)。
法定代表人:王永和。
被执行人:邹云龙,性别男,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1989年8月25出生。本院在执行北京市瑞泰空调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与邹云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及其他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蔡 立
审判员 侯军辉
审判员 孟凯锋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宋玥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