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5**执309号
申请执行人:刘贤群,女,汉族,1977年9月8日出生,农民,住邵阳县。
被执行人:李又生,男,汉族,1975年8月13日出生,农民,住邵东县。申请执行人刘贤群与被执行人李又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案(2018)湘0523民初12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要求被执行人李又生在判决生效后偿还给申请执行人刘贤群借款本金1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100元。申请执行人刘贤群于2019年4月10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2019年4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9年4月10日向申请执行人刘贤群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19年4月23日向被执行人李又生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报告财产。申请执行人刘贤群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李又生也未在规定期限内报告财产及履行义务。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至2019年6月17日共发起四次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李又生无足额银行存款、无工商、无证卷等财产。2019年6月日对被执行人李又生适用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且对其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执行措施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6月25日通过电话约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刘贤群,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李又生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刘贤群未能提供,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2019年6月17日,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未发现被执行人李又生有足额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应当要执行的标的为10100元未能执行到位。目前申请执行人刘贤群也未能提供其它财产线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被执行人李又生财产状况和执行标的的综合分析,本案系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且申请执行人刘贤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刘贤群发现被执行人李又生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文玲
审判员 邹 其
审判员 胡小平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邓小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