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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802民初3158号

卢某与陈某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5
公开日期
2021-05-17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卢某;陈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全文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802民初3158号

原告:卢某,女,195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清标(系卢某的儿子),男,1980年4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

被告:陈某,男,194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春健(系陈某的女婿),男,197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 原告卢某与被告陈某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卢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陈某赔偿卢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医疗费12212元。事实与理由:××××年××月,卢某与陈某登记结婚,2019年1月21日,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离婚。2017年3月,卢某右肾局部积水,病情严重,医生建议住院治疗,卢某多次要求陈某支付相关住院费用,陈某明确拒绝。2017年7月,卢某向亲朋好友借款10000元入龙岩市第一医院住院治疗,共花费6000多元,其中自付4068元。2017年10月10日,卢某经彩超检查提示病情严重,多次要求陈某支付相关住院费用,但被拒绝。卢某再次向亲戚朋友借款15000元并于10月15日入龙岩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17年11月1日出院,住院治疗费用13982元,其中自费7425元,之后还支出拔管二次住院自费用719元。卢某以上三次住院共计12212元,应由陈某赔偿。

本院经审查认为,陈某与卢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对该案进行审理,并于2018年10月25日作出(2018)闽0802民初4809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其中认为:卢某主张其在婚姻关系期间支出医疗费,要求陈某支付医疗费2万元,本院不予支持。判决结果:

一、准予陈某与卢某离婚;

二、陈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卢某经济帮助金1万元;

三、驳回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2019年1月21日,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间08民终2218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述一、二审民事判决已生效。从前诉判决上可以看出,卢某在本案提出的该项诉讼请求与前诉主张陈某应支付卢某在婚姻关系期间支出的医疗费,诉讼标的相同,后诉实质上想否定前诉裁判结果,构成重复起诉,应依法裁定驳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卢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俞  志  银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叶    茂

书 记 员 林楚楚(代)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三)驳回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 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二百四十七条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 (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