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1324民初3505号
原告:泗县宏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安徽省泗县泗城镇三湾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46808234997。
法定代表人:郑国年,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安徽新元素节能保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泗县经济开发冈东二环一中向南800米路西(艺源饰品有限公司院内)法。
法定代表人:李淑清,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泗县宏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新元素节能保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告安徽新元素节能保温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的存款1224731.95元。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一、依法冻结被告安徽新元素节能保温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1224731.95元;
二、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艳飞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楠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