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2072民初6092号
原告:中山市横栏镇玮琦货运代理服务部,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经营者:王贵财。
被告:贾波,男,汉族,1981年5月出生,住内蒙古包头市青山区。
原告中山市横栏镇玮琦货运代理服务部诉被告贾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05月13日立案。原告中山市横栏镇玮琦货运代理服务部于2019年06月25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中山市横栏镇玮琦货运代理服务部提出撤诉申请,应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横栏镇玮琦货运代理服务部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该款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山市横栏镇玮琦货运代理服务部负担。
审判员 黎 妙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石光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