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825执1386号
被执行人:朱志伟,男,1993年2月15日出生,住湖北省孝感市孝昌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朱志伟罚金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9年3月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限制高消费令、纳入失信决定书;于2019年2月25日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互联网银行进行了查询,于2019年5月27日再次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互联网银行进行了查询,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截止2019年6月25日,执行标的为50000元,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现本案已立案超过三个月,被执行人名下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豫0825执138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期限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
审判长 牛卫平
审判员 杨得坡
审判员 杨太平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郑倩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