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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3124执219号

龙秋平、印昌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5
公开日期
2019-06-28
所属地区
湖南省花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龙秋平;印昌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3124执219号 申请执行人龙秋平,男,1969年7月24日出生,苗族,湖南省花垣县人,住花垣县。 被执行人印昌奉,男,195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花垣县人,退休职工,住花垣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龙秋平与被执行人印昌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印昌奉除有退休工资收入可供执行外,无其他合适财产可供执行,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并自愿达成和解长期履行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湘3124民再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和解长期履行方式)。 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田安华

审判员  石宗云

审判员  罗才芳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龙 波 本裁定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 法〔2018〕141号 三、关于和解长期履行案件的报结问题 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的,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选择“和解长期履行”情形)报结。执行案件流程系统须进行相应改造,在终结执行内增加“和解长期履行”作为终结执行的一种情形;同时,对该种情形终结执行的案件在报结时可以不作必须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的要求。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以恢复执行方式立案。对接使用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的执行法院,由各高级人民法院负责改造系统;直接使用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的执行法院,由我院负责改造系统并进行远程升级。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最高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8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