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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1121民初1400号

成汶祁与李正宏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5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湖南省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成汶祁;李正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1121民初1400号

原告:成汶祁,男,197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祁阳县。

被告:李正宏,男,1942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祁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占友,男,出生年月1977年7月22日,汉族,住祁阳县。

原告成汶祁与被告李正宏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成汶祁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汶祁与被告李正宏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因原告证据未收集完毕,原告成汶祁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汶祁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成汶祁承担。

审判员  刘有元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邓 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