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1121民初1400号
原告:成汶祁,男,197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祁阳县。
被告:李正宏,男,1942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祁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占友,男,出生年月1977年7月22日,汉族,住祁阳县。
原告成汶祁与被告李正宏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成汶祁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汶祁与被告李正宏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因原告证据未收集完毕,原告成汶祁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汶祁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成汶祁承担。
审判员 刘有元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邓 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