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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681执721号

黄怡根申请张亚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5
公开日期
2019-06-28
所属地区
湖南省汨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黄怡根;张亚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681执721号申请执行人黄怡根,男,1926年出生,汉族,湘阴县人,住湖南省湘阴县。被执行人张亚辉,男,1972年出生,汉族,汨罗市人,住湖南省汨罗市。申请执行人黄怡根申请执行张亚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的(2018)湘0681民初24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9年5月23日依法立案执行。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风险提示、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义务,也不提供可供执行财产报告。本院采取如下执行措施:一:联系申请执行人黄怡根了解被执行人张亚辉基本情况,居住地址。二:电话联系被执行人张亚辉,电话无法接通。三:前往被执行人张亚辉居住地址,无人在家,与张亚辉邻居交谈,确认张亚辉常年不在家,下落不明。四:对被执行人张亚辉采取限制高消费及失信等强制措施。五:与申请执行人黄怡根约谈,张亚辉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张亚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张亚辉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执行査明,被执行人张亚辉无财产,且下落不明,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 志

审判员 王凤明陪审员 苏 俊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胥兴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