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1102民初1289号
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分公司,营业场所: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路口大道115号城东新区指挥部办公室楼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326097439H。
负责人:李长江。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喜英,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何琨,男,汉族,1984年10月15日出生,住址:湖北省蕲春县,本院在受理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分公司与被告何琨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何琨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分公司撤回对被告何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90元减半收取145元,由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分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龙 婷
人民陪审员 段 哲
人民陪审员 周国章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杨 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