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591民初1863号
原告:厦门海谊楼宇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
负责人:王冬云,总经理。
被告:岳杰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海谊楼宇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诉被告岳杰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5月23日立案。
原告厦门海谊楼宇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海谊楼宇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厦门海谊楼宇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建彩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韩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