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陕0503执恢75号

康秀琴,田建义,田辉与魏建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5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康秀琴;田建义;田辉;魏建丽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陕0503执恢75号 申请执行人康秀琴,田建义,田辉与被执行人魏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渭中法民三终字第0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魏某某逾期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康秀琴,田建义,田辉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魏某某给付赔偿款152773.42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原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已实现债权22600元。下余债权130173.42元,在本次恢复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魏某某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50000元,不足部分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现被执行人魏某某已履行义务50000元,申请执行人已实现债权50000元,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19)陕0503执恢75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19年6月25日结案。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微信公众号“”